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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教化与法治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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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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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明帝国法制建设中的礼法结合思想还有一个体现,就是推行教化与法新水浒q传yy熊卡治相结合。在这个方面,朱元璋最大的“贡献”就是利用乡社里间社会力量建立“第一审级机构”。大明初年,朱元璋就下令,在里长之外设置“年高为众所服者”的老人,用以“导民为善,平乡里争讼”。在确立乡间里甲、老者、粮长们的教化职能的同时,洪武皇帝还赋予他们社会基层审判的权力。《教民榜文》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断理。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这样的措施有个最大的优点,原本朱元璋的乡村建设的设计中的旌善亭制度和乡饮酒礼制度更多侧重以教化为其主要功能,但教育不是万能的,所以朱元璋还注意其配套之措施——申明亭制度的构建。即使做到这样了,朱元璋似乎还嫌不够,即不够树立乡间里老的权威——保障教化,所以他将乡间的社会基层审判的权力也赋予了他们,让他们来处理和审判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下令,“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如此之举,一来解决了基层法治问题。二来渲染了礼教。因为这些里老往往是礼教的忠实维护者,利用他们在乡间的个人威望也能起到教化的作用。三来由这些乡间里老出面审判所谓的“小事细故”,更多的结果是中国人至今为止仍然津津乐道的“私了”,所谓的“乡亲之礼”得到了维护,“息讼”成为时尚。这种“巧妙”的礼法结合方式治理乡村,固然能为中国社会基层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定,但其最大的后患是“息讼”成风,人们应有的权力得不到主张和保护。长期以来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与此存在着极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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