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善留侯张良」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两次成功免死
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素善留侯张良」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两次成功免死的相关内容:张,一个严格的性格,1881年出生在湖南(今长沙)的一个农业和阅读的家。张早年从事新闻工作,1903年22岁时被聘为《苏报》主编。张年轻而激进,领导了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充满反清、鼓吹革命的文章。由
张,一个严格的性格,1881年出生在湖南(今长沙)的一个农业和阅读的家。张早年从事新闻工作,1903年22岁时被聘为《苏报》主编。张年轻而激进,领导了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充满反清、鼓吹革命的文章。由于张不断在《苏报》上发表偏激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租界的《苏报》告上混合法庭。涉案的张、邹容等被捕入狱,苏宝也被抓获。这就是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宝案”。
因此,在政治上变得越来越激进,甚至开始进行实际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张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被迫流亡日本,后赴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和政治。1911年,1911年的革命爆发了。应孙中山先生的邀请,张携家眷回国,曾任北洋政府国会议员、首席大法官、首席教育官。
1930年,张回到上海当律师。他是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辩论
为陈独秀辩护,陈独秀是一位因其言论而被定罪的朋友
“法律禁止的是行为,而不是理想”[S2/]
张一直是著名的新闻记者,而在英国学习法律的机会是因为关于言论自由的“苏报案”而种下的。他成为律师后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案件也是一个“因其言论而被定罪”的案件。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与法租界巡检局合作,扣押了第一特区法院签发的搜查拘留票,并以“危害中华民国罪”逮捕了陈独秀(字仲甫)及其同党托派中央常委彭树之、宋。两天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到国民党当局,宣被押送到南京警备区军法处。谣传他们将面临军事审判。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陈独秀说他没钱请律师辩护。据报道,中国第一位女法学博士张、嘎拉曾、董康、和已表示愿意自愿为她们辩护。
张早在1902年就认识了陈独秀。苏宝被查封后,他与陈独秀共同创办了《国庆日报》,并始终视陈为好友。尽管他与陈独秀的政治观点“完全不相容”,但这次他毅然加入了志愿辩护律师的行列,“帮助意想不到的人”。最后,经陈独秀等人酝酿,聘请张、、、彭、、蒋、、刘、为辩护律师。
1933年4月14日,江宁区法院刑事庭首次公开审理陈独秀“危害中华民国”一案。其中,4月20日的听证会是这次审判的高潮。在法庭上,公诉人朱娟提起诉讼指出:陈独秀的著作《时局宣言》、《中国向何处去》等,都是用外交手段攻击国民政府,使国民政府失去威信,无法领导群众...并摧毁政治和经济组织,因此这无疑对中华民国有害”。
针对检察官的评论,张一一予以反驳,并做了53分钟的辩护。张首先指出,这种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言论和行为。在言论方面,他认为“无论批评有多酷,都只需为公众而动,边界可以用“政治”一词来标示,所有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无论是哪个国家,用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都不是犯罪。”在法律方面,他认为法律只惩罚现在发生的事情,而不惩罚将来没有发生的事情。陈独秀的暴动只是一个理想,不是事实。法律禁止的是行为,而不是理想,不能对尚未发生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叛国罪"和"危害中华民国罪"的指控,张认为,"国家与国家机关(即政府)或主持国家的人的范围完全不同,攻击国家机关或人民的言论被突然视为危害国家,这在逻辑上或法理上都是不合理的"。最后,他恳求审判长宣告陈独秀无罪。
4月2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陈独秀有罪。然而,考虑到他在动机上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为行为上的骚乱做好准备,他被判处13年监禁,并被剥夺公民权利15年。陈独秀当场大喊,说他要上诉。
再论“政府不等于国家”,陈独秀将免于一死
审判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整理了陈案的起诉、辩论、判决等各种文件,出版了《陈案书状集》。在狱中读完之后,陈对的这些辩护词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删减,并要求把这批材料交给张看一看。他指着这些论点,向王元芳抱怨道:“我不想让他再为我辩护了...这是什么?”
然而,这些摩擦并没有减损陈和张之间的友好关系。张从狱中开始就关心陈独秀,并经常帮助他。陈独秀仍然信任张。同年6月16日,陈独秀在准备上诉时,特别委托蒋律师将上诉书带到上海与张共同研究,然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陈独秀的上诉批评一审判决“明显可疑”。上诉再次表明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并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于叛国的判决等于同意专制丈夫的“我是国家”的理论。庭外,张还撰文,与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与治理的区别,并指责他“失党驱离”、“夺命杀人”和主持媒体审判。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对陈独秀剥夺公民权利的原判,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至此,陈独秀“危害中华民国”的轰动事件宣告结束。张出色的防守赢得了业内外的广泛尊重。张的论点被湖东大学和东吴大学的法律系选入教科书。《世说新语》也评论说:“诸宸靠自己的力量,是免于死亡的。”
三年后,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南京政府释放了政治犯。1937年8月,法院下令将陈独秀的刑期减为三年,并将其从狱中释放。
两个参数
为“叛徒”周佛海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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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国民政府起诉并审判了全国各地的叛徒。其中,周佛海一案最受关注。
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周佛海先后担任伪财政部长、伪行政院副院长、伪上海市长。1943年,周佛海通过军统局局长戴笠,暗中失去了诚意,完成了军统布置的一系列任务。1945年日本投降后,他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团司令。国民政府接管上海后,周被派往重庆,软禁在白公馆。次年9月,周被送往南京,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周的妻子跑来跑去,邀请了张、王善祥和三位律师。其中,张因与父亲的友谊而不得不为辩护。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民国三十五年第346号周佛海案”在南京首都高级法院第一庭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首席检察官陈胜祖郑重宣读了起诉要点。他严厉指责被告人服从和平,组织伪政府,先后担任伪职务,“支持敌人的意志,滥发假币,破坏金融,向敌人提供金钱和物资,以增加敌人的侵略力量...承认伪满洲国,从而破坏我们领土的完整...各种矛盾不胜枚举。”他在《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主张周佛海实际犯了“勾结敌人”、“阴谋反对自己国家”的罪,并请求法院依法审判。
11月2日,周一案重新开庭,张为自己辩护,周佛海为自己辩护。关于被告人张的罪行,承认被告人担任了突出的伪职务,违反了汉奸条例,这是事实,无可辩驳;周佛海也表示绝不推卸责任。
至于“支持敌人”,张指出,正是因为被告人地位高,他才能发挥重要作用。在自首问题上,张认为是在戴笠的唆使下自首的,并有蒋介石亲笔写的密函。如果领导允许,他应该依法自首。
关于“治理上海的好处”,张指出,日落之后40多天中央政府没有派一个人到上海,这要靠被告来维持。这些优点不应该被抹去。在辩护书中,张还要求严惩犯罪,奖励功过。
然而,五天后,首都高级法院裁定周被判处死刑,剥夺终身公共权利,并没收其所有财产。面对这一判决,周佛海的内心突然感到如履薄冰,而杨舒惠则立即提起了抗议。
抗议后,张不再是的律师。但在审判过程中,他仍收集并提交了16件证据,并邀请了杜、、何、等多位著名证人。
政府赦免了死刑,并将其改为无限期,而巨夫藐视曹操
除了依法提出抗议外,杨舒惠还试图疏通各种关系,请求蒋介石赦免。在这个过程中,杨舒惠被骗了很多次,她的保留金几乎卖光了,她的女儿也因为跑步流产了。1947年1月20日,就在农历新年前夕,天冷极了。最高法院下令驳回抗议,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使周感到绝望,而在这一判决的背后,则是司法界的一桩丑闻。最初由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档案在两个多月前被移交。然而,最高法院在1月份要求提交周的档案。之后,叶某,负责此案的第一法院院长,找到周的家人,建议他们和解。周的家人认为很难填满,所以他们感谢他。因此,叶的加速复审,特别是在除夕维持死刑,是为了让周的家人难堪。对此,处于悲痛之中的周佛海忍不住发誓:“正义的黑暗就是这样...当局和社会都知道法院的腐败!”
此时,周佛海已经用尽了司法渠道,唯一的活路就是政府特赦。然而,几乎没有来自每个受托人的消息。周不知道的是,蒋介石已经有意赦免了他。在一审周案之前,蒋介石已经问过司法部长谢和审理此案的法官是否可以不判周死刑。然而,高等法院一审顶住了压力,仍然坚持死刑。
周抗议失败后,蒋介石让出面研究法律程序,争取司法救济。然而,最高法院院长夏勤拒绝了,称终审判决已经做出,不能更改。最后,最高法院院长鞠正和首席公务员吴定昌在致政府的信上签了字,请求减刑。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亲自修改并批准了大赦令,将原来由周佛海决定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蒋介石没有强烈要求司法部门介入,并强迫改变判决;赦免叛徒只是一个例子。遗憾的是,张、等几位律师的精辟论述,在蒋介石的赦免面前成了法治的幌子。就连周佛海也狂妄地夸口说:“今天,在山的尽头,政府发动减刑权就足够了,这说明最高当局关心于,国家关心于宝全。”这是整个案件,不仅是空生前,而且是死后。与那些被曹手下减刑的两三条法律相比,就有天壤之别了。”
大赦后,周本希望他能在几年内恢复自由。然而,被转移到监狱后,住宿条件不如以前,周的健康状况越来越差。1948年2月28日,元宵节刚过,周佛海因病在狱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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