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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恢复生产,农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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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14

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第二节 恢复生产,农业发达的相关内容:在“澶渊之盟”签订的第二年,宋真宗便下令地方各级长官官衔内一律加入“劝农使”或“劝农”等字,要求他们鼓励管下百姓努力务农,发展生产。随后,又颂行《景德农田敕》,这是一部关于农业的立法,在此后长期沿用,

在“澶渊之盟”签订的第二年,宋真宗便下令地方各级长官官衔内一律加入“劝农使”或“劝农”等字,要求他们鼓励管下百姓努力务农,发展生产。随后,又颂行《景德农田敕》,这是一部关于农业的立法,在此后长期沿用,且受到后人称赞,大约其内容是比较精当的。 同年,宋真宗下令恢复前代已有的常平仓制度。常平仓制度在我国起始很早,它发端于战国时期李悝的平籴理论,至迟在汉代已推行了这一制度。它兼有储粮备荒 与稳定物价两方面的功能,有利于农业发展。宋真宗时规定:由地方官府依照本地人口垫资购粮,大抵以每户一石计,设仓储存,贵粜贱籴,设专官管理,注意出陈 入新,防止腐坏。常平仓制度对于灾年帮助百姓渡过困难时期、减少破坏起了重要作用。

在东封西祀活动中,宋真宗总是要求不得征调农民服役,修宫观、修治道路,都坚持用军兵而不用农民。每次“御驾”亲行,他总要求随行人员不得践踏庄稼。很明显,他主观上总想把这些活动所造成的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宋真宗还采取了一项颇为后人称道的重要措施,即引进新的作物品种。据说,当时宋真宗听说占城国(在今越南境内)的水稻耐旱、西天竺 (今印度境内)的绿豆结子多颗粒大,就派人用珍宝去换,得到占城稻种20石、绿豆种2石,先在后苑等处试种,然后推广到各地。

又有一种说法,讲当时占城稻已传入福建,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江南、淮南、两浙地区出现旱情,宋真宗派人到福建调拨3万斛分给上述地区,又将这种水稻的种植技术写成文字,在各地张榜公布。

不管哪种说法更可靠,宋真宗对引进和推广这两种作物做出了贡献是确实的。另外,同样毋庸置疑的是宋真宗在皇宫内也引种了这两种作物。他于大中祥符六年 (1013年)、天禧二年(1018年)、天禧三年(1019年)三次召大臣们到宫内看占城稻,最后一次也观看了西天竺绿豆。他在宫内引种这两种作物,无 疑对这两种作物的推广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他在一次观看收割占城稻时,还对大臣们说:“看到收割的艰难,朕感到应当经常想到农民。”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知滨州(今河北省滨县北)吕夷简(即吕蒙正的侄子)上疏,请求免去河北地区百姓买卖农器的税,宋真宗说:“努力农耕,才是自古以来的正道,不只应当免河北地区的这项税收,其他地区的这项税收也应当免除。”

从此以后,宋朝官方就不再征收此项税,这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自然也是有益处的。这件事使吕夷简博得了宋真宗的好感,吕夷简此后迅速得到提升,到宋真宗晚年,他已担任了知开封府这一重要职务。

宋真宗也比较注意保护耕牛。他曾下令边疆驻军从境外获得耕牛,不要宰杀食肉,而应送到内地分给农民。宋朝对宰杀耕牛有禁令,当有出使宦官向他报告沿途看到卖牛者颇多时,宋真宗担心买牛者盗杀,就加重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刑条。

宋真宗在位时期,多数年份是收成较好的,有好几个年份甚至是大丰收。他在位后期,遇到了大蝗灾。宋真宗虽然当时没有完全停止装神弄鬼,但他却也努力地主持了灭蝗事务,下令各地用打捕、火焚蝗卵等当时所能采取的办法灭蝗,对于克服蝗灾有积极意义。

爱惜粮食,是作为以农立国的我国古代人民的传统美德。宋真宗却有意将它法制化。他于景德四年十月(1007年11月)、大中祥符三年五月(1010年6 月)、大中祥符九年七月(1016年8月)三次颁下诏书,禁止丢弃食物,诏书中甚至以“违者治罪”这样的措辞相威胁。像宋真宗这样多次下诏书禁止浪费粮 食,在古代也是不多见的,这或许也是他重农倾向的一种表现。

最后,还应提到,宋真宗还曾下令刻板印制《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农业书籍分发给地方官,这也是对发展农业生产有益的。

宋真宗对农业的重视,对战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战争给财政带来了不利影响,而宋辽议和后又进行东封西祀等活动,财政收支一直比较紧 张,为了扭转被动局面,就必须设法增加财政收入。宋真宗知道,当时农民的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再增加田赋是很困难的,所以,他把增加收入的重点放到增加禁榷 收入和商税收入等方面。

当时增加禁榷收入和商税收入的重要方法是层层确立定额,超收奖赏,歉收处罚。立定额从最基层开始,每个征收商 税的机构(时称税场)、每个卖酒的酒坊,都立一个原始定额称“祖额”,一个按近期实收数确立的定额称“递年”,一个任期或承包期也另立定额。每年、每届都 进行比较,奖惩有关监官和责任者。后来,又规定了地方官的责任制,即本地某项收入增加或减少,知州或通判也相应地区别情况给予奖惩。这样,就迫使地方官和 有关人员努力设法增收。此外,宋真宗时期还采取了严密禁榷法制的措施。对盐、酒、茶法都做了修订和补充。由林特、刘承等人修订的茶法,竟有23册之多, 可见其细密。

宋真宗时期的盐、酒、茶、香、矾等项禁榷收入均比宋太宗时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盐的禁榷收入数量较多,但缺乏现成的统计数字。我们仅以另两项收入较多的酒类禁榷的商税收入为例做一下比较。

酒类禁榷,天禧五年(1021年,即宋真宗在位最后一年)与至道三年(997年,即宋太宗在位最后一年)相比,卖酒收入铜钱由121万贯增为901万贯 (即增加了6倍多),卖酒铁钱收入由156万贯增为292万贯,卖酒曲收入(均为铜钱)由48万贯增为87万贯。1021年年度的商税收入也比997年增 加了一倍,即由年收入约400万贯增至年收入约800万贯。

在此基础上,宋真宗时期确定了地方向朝廷每年上缴财赋的数额。景德四年 (1007年),宋真宗下诏规定,以至道二年(996年)至景德二年(1005年)十年的年平均数600万石,作为东南地区每年向朝廷输送的粮食定额。大 中祥符元年(1008年)规定了每年各地向朝廷输送的白银的数额。天禧四年(1020年)规定了各地每年向朝廷输送(铜)钱币的数额。对无缝方管 舜冶金属于地方向朝廷每年 输送绢帛等的数额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样,朝廷平衡财政就有了保证。

禁榷收入和商税收入也不能无节制地增加,宋真宗在这一点上也是 比较清醒的。他注意了及时制止定额的过快增加,还纠正了立法中一些过激行为。特别是在大中祥符七、八年(1014、1015年)连续两年旱蝗灾害发生以 后,他于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下令成立“详定茶盐所”,由李迪、凌策等负责,对茶法和盐法进行再修订,去除了一些过于苛刻、损害普通商人和百姓利益 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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