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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控”和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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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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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普通人、普通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是怎样的?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
说白了,所谓京控,就是到京城控告。
老百姓缘何走 京控 之路?是不是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吃饱撑的?显然不是。俗谚曰 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 ,老百姓是柔弱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 司告状,更不愿惊动上一级。小民有了冤屈,自己又不得排解,才会走上告状这条路。初告不得伸,告到上一级,仍不得白,便再上告,直至京城。对小民百姓来 讲,衙门是可以 讲理 的地方,更高一级的衙门是一个比基层社会更具 权威 的所在。京城,是皇帝居住之地,是政治文化中心,老百姓对那里所怀的希望最大。实际上 京控 也是一种 上控 ,假如老百姓赴京告状之前,冤屈已得伸张,谁会损财伤身大老远地跑到那里去!
京控 ,对皇朝是有利的,它能加强统治者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也可以下情上达;然而对原来审结此案的官员来说,却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无论结果如何,皇帝从此触到了一点那个地方政府的信息。乾隆
曾说: 朕勤求民隐,唯恐乡曲小民含冤莫诉,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 虽然此处他只提到 小民含冤莫诉 ,但可以想见, 小民含冤 的原因也会进入他的大脑。地方官员最最担心的是,假如发生集体上访、村族械斗之类案件,皇帝就会在脑海里留下州县官员处理不力或无能的印象,进而影响自己 的仕途。
京控 牵扯的范围非常广,金钱是一个方面,交通也是不可忽略的方面,尤其,每个朝代对 京控 都有各种限制,官府里的人还 有种种刁难之法。明朝初期,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人,赴京状告本县县吏害民,经过淳化镇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财。朱元璋闻知此事发火 了,将弓兵马德旺枭首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示。朱皇帝是穷苦人出身,对贪官污吏毫不手软;又加上明王朝建立不久,元朝灭亡的教训墨迹仍新,故而对底层的 事情极为重视。历史上只有一个朱元璋,明朝只有一个幼年时期。历史难以重复,不论优点还是缺点。
不知道究竟出于什么原因,不少人觉得,古时候民告官比较容易,进一趟京城不仅可以见到包拯那样的大臣,如果幸运的话,连皇帝本人都可能见到。实际上,未必如此。
诚然,我们老祖宗确立直诉制度比较早。《周礼》就有关于路鼓和肺石制度的记载。所谓路鼓,设立在宫殿最里层门外,让大仆掌管。如有冤无门者和有紧急事的 人要上达于王,就来击鼓。大仆听到鼓声,要迅速了解情况后向王报告。肺石,指在王宫门外设立的赤色石头,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周朝究竟有无路鼓和肺石制度,已难考实,据学者研究,当时已有击鼓上事的制度。到了晋朝,路鼓称为登闻鼓。后来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这种 制度的畅行。可是每个朝代,对越级上访申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凡越级上诉,或遭笞打,或遭流放,或遭羁押。
当然,也有鼓励老百姓告御状的皇帝。朱元璋在《大诰》中申明:
地方官有廉能造福民众者,当地百姓必定深知详情。若被不才同僚捏造罪名,排挤陷害,允许本地耆宿之人赴京面奏,保全其人。因此说, 京控 能否成功,与时代特点、官员的个人品德、皇帝的道德水平、皇朝治国方略,有深刻关系。
京控 的难点有两个:其一,基层利弊观与朝廷利弊观的冲突。
理论上,二者的利弊观是一致的,实际却未必如此。宋朝太宗主政时,开封府寡妇刘某告其夫前妻儿子王元吉投毒害她,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定不下来。刘某在 这期间也死了。后来王元吉判决徒刑。他的妻子张某击登闻鼓称冤,太宗亲自召问张某,查清是因为刘某有奸情,怕王元吉发觉才进行诬告的。于是,宋太宗将审判 此案的官吏,分别加以处理:
弄错了的予以处罚,坚持对了的予以奖赏。对宋太宗和地方官而言,利益显然不一致。其二,是传统观念与社会实际的冲突。下告上、民告官,在几千年的传统中一直处于道德弱势,没有经过裁断,就 错 了。对小民百姓乃至低级官吏来讲,讳与忍是必修的课程。
1975 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件西周青铜器,上面有一篇长达157 字的罕见判例。判例完整地记载着两个奴隶主贵族为争夺五名奴隶所有权而争讼的 过程。讼案是由小贵族牧牛提起的,他控告大贵族。这种行为违反了宗法等级制度,本身构成了诬告罪。铭文记载,这位牧牛,曾向司法机关控告过那位上司,称大 贵族依仗权势霸占了他的五名奴隶,司法官判决牧牛败诉。牧牛不服,这次又重新提起诉讼,结果,牧牛再次败诉。司法官伯扬父在判决辞中说:你一个小小的贵 族,竟敢控告自己的上级,竟敢违背前次判决时立过的誓言!不过,你这次又重新宣誓,表示要信守前约,服从判决,按法律规定,你应亲自到你的上司那里去谢 罪,求得谅解,并立即将那五名奴隶归还给他。牧牛缴了赎金铜,审判结束。那个大贵族用牧牛缴的铜,铸了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礼器,并在腹底和盖上镌刻了文字, 记载自己胜诉的经过,以确认自己对那五名奴隶的所有权。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大贵族与小贵族之间,君王和臣民之间,根本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唯特权者利益是从,法律是有权有钱人的奴仆。宗法与国法发生抵牾时,国法必须服从宗法。
牧牛是不是犯了诬告罪,以今日观念来看,何罪之有?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他无疑是一个有罪的人。
环境不变, 京控 充其量只解得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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