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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之外婚制与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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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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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婚制与宗法制度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当其宗法相当发达的时候,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周以前并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正义》云,“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又《丧服小记·正义》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540引《礼外传》云:“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可见六朝人的认识还是如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遗留。

殷有五世之庙,故五世之后可以通婚。《吕氏春秋·谕大》云:“《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礼记·曲礼》云:“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这都是部族的内婚,是婚级制的现象,是二半部族互为婚姻的现象。母系时代,父子不同族,后来虽然发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级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虽不同族,但因为是婚级制,所以祖孙同族,因之孙可以为王父尸。甲骨文云,“唯多生飨,唯多子飨”(《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这都是二半部族的现象。子本是幼童之称,后来变生为甥,而以子为己之子也不同族。《诗·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并列起来,这就是二半部族的现象。《齐子仲姜镈》:“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处所谓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过去谈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说明三个不同的集团,他们是共财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瑶田《宗法小纪》云“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统弟,以弟事兄。”这是说得很确切的,他提示了氏族残遗的现象。大宗、小宗就是由这里变来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后来增加的。小宗五世则迁,大宗百世不迁,就是说,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内,不仅血统关系有联系,而且,经济上有更密切的联系,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财的残迹。这当然也都是氏族的残余,而且,拖得非常长久的。但是,越往后发展,财产的分化也越显著,故有大宗作标志,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分化。少数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后通婚的。不通婚的这些现象,是一步步发展成了绝对外婚,因之产生了宗法。

姓,就是绝对外婚,宗法产生以后才有的。商代没有姓,所谓当时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产生的。因为,女子出嫁,必须带姓去。

分封的出现是很晚的,氏族社会时期,兄弟必须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战,共同生产。后来,生产发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产、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实出现,我们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与奴隶社会的集体劳役的意识形态根本不同。因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是宝塔式的,这是封建社会中最突出的东西,是非常明显的剥削形式。中国的等级制,虽然在商代末期,从祖甲以后已经萌芽,有了一些痕迹,但是,发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统。

中原地区的居民,有姓就表示当时是绝对外婚,但是,四周少数民族的情况就有不同,他们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记·匈奴传》云“有名不讳而无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书》云花苗有名无姓,东徭有族无姓。《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姓挛提氏”,这应该是族,而不是姓。《魏书·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诏:“代人诸胄,先无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书·文帝纪》魏恭帝元年条:“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四周少数民族的姓与氏,最初多模仿汉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种徽号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云:“金人初起,完颜十二部,其后皆以部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没有的。《金史·太祖纪》收国二年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在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书·南蛮传》云松外蛮其丧婚嫁不废,亦不避同姓。《公羊传》云楚王之妻媦(妹)。朝鲜、日本、安南、缅甸皇室都是内婚。《朝鲜通史》云,高丽王室,以与近祖通婚为定制。可见,宗法是中国特殊的,适应封建制的上层建筑。《汉书·地理志》云:

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这件事又见《风俗通》。我们以为巫儿似即家主,是母系社会之遗迹。这是古代原始社会遗留下来婚姻之遗俗,不可能是齐襄公一人淫乱所造成的。个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给予社会那样深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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