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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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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7-31

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第一章 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的相关内容: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而根源于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官府运用政权设计出来的

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而 根源于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官府运用政权设计出来的法律体系,还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法律文化创新,都呈现出全面发展的态势,都展现出宋朝法 律文化体时适变的时代特征。正是这些新的法律现象的出现,使“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达到最高峰”。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简要探析,谬误之处,敬请赐 教。 一、法律观念中的务实精神

宋朝封建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诸多传统观念受到冲击。在“德治”与“法 治”关系上,虽然宋儒仍“罕言法律之学”,甚至有的喋喋不休地鼓吹“读书万卷不读律”,但在复杂多变和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面前,更多地人认识到,运用法律 合理地界定人们的权利,及时有效地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公正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远比空谈道德教化,“务使天下之义理不可逾越”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宋朝自建国初,从皇帝到官僚士大夫,就一直非常重视明法习律,加强法制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

(一)治国“以法为本”的思想与实践

宋太祖建国初就讲:“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基于这一认识,自宋初就开始了创建统一法制的活动,于建隆四年(963)制定了宋朝第一部宽简体时的 《宋刑统》。宋太宗亦讲:“禁民为非者,莫大于法。”并告诫臣下:“法律之书,甚资致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所以在宋太宗 朝,不仅“进士及诸科引试日,并以律文疏卷问义”,而且开始了编修敕令活动。其后的宋神宗、宋孝宗,更是变法和守法的典范。

宋朝的官 僚士大夫,对法律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亦发生了变化。宋仁宗庆历时的枢密副使富弼讲:“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立,然后万事有 经,而治道可必。”其后亦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王 安石所说的“善法”,是指应制定有利于富国强兵,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法律。王安石的这一立法思想,成为熙宁变法改革的指导原则。虽然反 对变更祖宗之法,但他也认为,“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并主张用“严刑峻法以除盗贼”。其后主张以法治国者并不少见。南宋叶适说:“天下以法为治久 矣”,“人主之所恃者法也,故不任己而任法,以法御天下。”杨万里亦说:“法存则国安,法亡则国危。”即使被称为“尊道之君子”的理学大师朱熹,在南宋社 会现实面前,也十分推扬法治。朱熹不仅提出法律要“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而且极力主张恢复肉刑,甚至上章劝皇帝要“深于用法,而果于杀人”。朱熹认 为:“虽日杀人,而仁爱之实已行于其中。”宋朝统治者法律价值观的变化,对宋朝法律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天下“以法为公”观念的发展

宋朝士大夫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属性的认识亦更加深刻。蔡襄说:“夫法者,天下大公之本也。”刘挚亦说:“夫法者,天下之至公也。”李觏认为:“法者,天 子所与天下共也。”朱熹也讲:“法者,先王之制,与天下公共为之。”所以陈亮强调治国要“以法为公”。宋祁亦认为:“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索平无平矣。” 叶适讲的更深刻,他说:“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无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基于这一认识,宋朝士大夫纷纷提出要公平、公正执法。李觏说:“如使同族 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谓民也。赏庆则贵者先得,刑 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因nnux快递查询此他提出用法“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司马光亦说:“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 强。”他认为,用法“急于庶民,缓于权贵,非长久之道。诚能反是,天下幸甚。”他提出:“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为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 假。”对此,也提出:“贵贱亲疏赏罚唯一。有功者虽憎必赏,有罪者虽爱必罚。拾一心之私,从万人之望,示天下之公。”南宋士大夫对此亦有类似的观 点。如陈亮提出:“法不得自议其私。”杨万里则认为:“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朱熹亦提出:“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宋朝官僚士大夫的法律公 平论,颇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从宋朝统治阶层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来看,无论是持何种政见的士大夫,在以法为本治天下的问题上,都表现出现实主义精神和务实态度。对宋朝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法律体系中的适变特征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激剧变化、阶级矛盾不断加剧、皇权政治不断强化中创建的。因此,宋朝的法律具有鲜明的适变特征。

(一)立法频繁,法治色彩浓厚

宋朝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及时有效地予以调整和规范,因此自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宋刑统》的制定,是宋朝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 动,其后随着运用敕令范围的扩大和数量积年增多,编敕成为宋朝立法的主要形式。宋朝编敕种类很多,既有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又有中央各省院寺监和部曹司 务的部门编敕,亦有一路一州一县的地方编敕。其法律形式有《宋刑统》《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等综合性法典,又有分类编修的令、格、式、例及条 贯、条制、条约、则例等单行法规。其法典规模亦随着立法体例的不断变化和附加名目的不断增多而空前庞大烦杂。据粗略统计,在宋朝三百多年问,共制定各种不 同类型的法典约二百四十多部。其调整范围遍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形成了严密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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