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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一部实际使用将近600年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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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6-02

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大明律》――一部实际使用将近600年的法典的相关内容:《律令》编成以后,从洪武元年一直用到了洪武六年,这中间人们发现毛病还真不少。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毛病,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律令》编定时间太仓促。从吴元年的十月甲寅日即初十,指定由中书省牵



《律令》编成以后,从洪武元年一直用到了洪武六年,这中间人们发现毛病还真不少。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毛病,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律令》编定时间太仓促。从吴元年的十月甲寅日即初十,指定由中书省牵头,李善长负全责的制律工作正式启动,到十二月二日,《律令》制定工作完成,真是神速,满打满算52天时间就编定了一部帝国的大经大法,似乎是太过于草率了。

第二,从西周时期起,统治者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慎刑”,但什么样子的才叫新国?什么样子的又叫乱国?根据当时朱元璋的实际行动,不断让人减轻刑条来看,他对吴元年的《律令》重典是不满意的,认为现在刚开国就是新国要用轻典。

第三,吴元年修订的《律令》“以《唐律》为准”,《唐律》是时代的大经大法,距离已经六七百年了。时代在发展,《律令》还抄袭《唐律》,由此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于是从洪武六年起,朱元璋就先颁布《律令宪纲》,接着就下诏让刑部尚书(司法部部长)刘惟谦仍以《唐律》为准,详定《大明律》的篇目,然后以《律令》为基础,重新编定大明帝国新的法律。其“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损益务合轻重之宜,每成一篇,辄缮写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命颁行天下”。这就是洪武七年通行天下的洪武七年律。

但洪武七年律通行后,朱皇帝犹觉得有些地方刑罚还是偏重了点。洪武九年(1376)他跟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大臣说:“国家立法,贵得中道,然后可以服人心而传后世……今观律条犹有议拟未当者,卿等可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闻。”胡惟庸、汪广洋等领旨后又详加考订厘正,“凡十有三条,余如故,凡四百四十六条”。

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洪武九年律,从洪武年间的五六次修律活动来看,此次修律与洪武七年修订的《大明律》相比较,显得宽了点。但没多久就爆发了“胡惟庸谋反案”,内外情势变得越发紧张,这大概是当时朱元璋理解中的乱世到来了,于是他让儒臣们再次修订《大明律》,其中洪武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时,“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令断狱失当”。鉴于此,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参考折衷,以类编,附旧律。《名例律》附于断狱下,至是特载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书成,命颁行之”。

这洪武二十二律是在非常时期制定出来的,比起前两次修律来说,明显加重了刑罚。在这期间朱元璋又不厌其烦地不断颁发《大诰》(也称《御制大诰》)系列,权作《大明律》的补充,为“法外之法”,其时重刑主义、恐怖主义弥漫着洪武帝国的上空。

但到洪武晚年,一系列大规模的政治运动逐渐走向尾声,朱元璋也感到自身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江山社稷差不多稳固了,很有必要对正在通用的重典之法做些修改。于是在洪武二十八年他就宣布:过去对于奸顽刁诈之徒的法外加刑只不过是“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在他江外江论坛的首肯支持下,皇太孙改定“畸重者七十三条”。朱元璋曾语重心长地跟朱允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大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并《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终成《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经过30年的风浪与磨合,就朱元璋亲自出面修改了7次,《大明律》终于定型。对此,行将就木的洪武皇帝予以极端重视,就在他留下的《祖训》里还不忘谆谆告诫:“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若“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一代法典终于告成问世,一代法典也从不被改动地使用了近300年。

清承明制,《大清律例》基本上抄袭了《大明律》。因此可以这么说,朱元璋时代制定的《大明律》实际上使用了将近6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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