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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清朝女子被当做物品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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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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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剧常展现贵族女性充满闲暇与雅趣的生活,而普通女性的生活则充满危险,可谓“步步惊心”。

她顺利出生后,能不能存活就是个大问题。清朝的16个省份,150余州县,都有溺女婴的现象。由于溺婴过于残忍,从清中后期起,一些民众在乡间田野修建小塔,将想要溺杀的女婴放进去自生自灭。即使她没被溺毙,一些家庭或许会因负担过重而将她送给他人。假若她是父母的第一个女儿,又恰好生在嫁妆不太丰厚的地区,生存第一关大概已通过。

虽然家庭不太富裕,但她还是幸福地开始了幼年与童年,可危机依旧存在。清代拐卖人口现象严重,反抗力稍弱的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对象。在儿童中,女童受害现象也比男童多。

乾隆年间,广东人林亚贵夫妻二人和李亚三靠划船乞讨为生,李亚三在途中看到毒蛇,想到毒蛇可入药迷倒人,便把蛇砸死做成迷药,与林亚贵商量迷拐儿童。船到开平,林亚贵的妻子扮作良家妇女去参加醮会,将幼女陈亚对迷晕后带回船内,开到偏僻水面时,陈亚对醒来哭叫,他们将其手脚筋割断、眼睛弄瞎,带出去乞讨。到了新会县城,邻村医生认出陈亚对,报了官,陈亚对方才得救,却留下了终生的残疾和阴影。

女童被拐后还会卖作奴婢或童养媳。女婢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婚姻上也没有自主权。而童养媳是夫家的廉价劳动力,从年少时就要承担种种家务,甚至被视为从属物品随意买卖。而且童养媳的年龄与丈夫相差极大,夫妻生活很难幸福。

即使她有幸躲过幼童时期的种种危机,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下成婚,生活也不一定会幸福。

清代家庭中,妻子没有独立人格,家族中许多事务不能擅自做主。而且清代律法规定,丈夫可对妻妾进行教育,教育不通则可责罚。如果她们对公婆不敬,尤其是因鸡毛蒜皮的事使公婆自尽的,要按罪论处,哪怕不是她们的错。

嘉庆年间,张开鹏因妾王氏撒泼,把她打伤后拴在房内,随即听到她咒骂自己的父母,便不给她饭吃,使她旧病复发死亡,而张开鹏仅被杖责100。

同样是在嘉庆年间,牛高氏煮豆给婆婆食用,婆婆不满豆子没煮烂,吃了牙疼,开始叫骂。牛高氏重新煮了面条,婆婆因牙痛吃不了,一直叫骂,拾起棍子打媳妇,高氏抵挡了一下,婆婆便愤而投井。最后牛高氏被判处流刑。

婆媳矛盾还体现在对子孙的教育上。道光年间,小何田氏因儿子弄脏衣服,用竹片打了儿子,婆婆不满,要打她,她赶紧躲进房中。婆婆却抱怨不止,还自尽了。小何田氏因此被判绞刑,后来虽查清事实,可依然被判流刑。

假若她比较不幸,丈夫早早死去,她的生活会更辛苦。她的性情如果比较刚烈,可能会殉情,否则便要独自承担抚孤兴家的重任。

直到晚清,中国社会遭遇千年未有之变局,在现代文明的熏陶下,女性的权利与地位才开始得到重视。但要真正维护女性权益、实现两性平等,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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