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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论稿》二十六、清代漕运水手的结帮活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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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1-26

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宋史论稿》二十六、清代漕运水手的结帮活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的相关内容:在以输送粮食为主的官方漕运业中,存在着近十万人的一大批职业水手,这些人既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是当时颇具破坏性的社会阶层之一。他们最初结帮活动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性,但到清中叶以后,在日益浓

在以输送粮食为主的官方漕运业中,存在着近十万人的一大批职业水手,这些人既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是当时颇具破坏性的社会阶层之一。他们最初结帮活动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性,但到清中叶以后,在日益浓厚的流氓作风的影响下,其帮会活动的方向逐渐转向排他性和破坏性,从而对运河两岸广大地区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危害。晚清漕运终结后,原来水手的帮会组织遂演变成“清帮”这一著名的黑社会组织。


清代以前,漕运已存在了近两千年,在这一漫长的时期里,历代王朝虽对运输工具和航道状况进行了许多改良,但总的说来,漕运运输条件依然相当差,驾船拉纤始终是一项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的艰苦工作。北宋时,曾针对当时漕运者的状况指出:“大冬积雪,水之至涸,而龟手烂足者,累岁不得代”;漕官则反映:运输者“曝挽于赤日之下,则背肉生鳞,力撕于急溜之中,则哀呼声惨”;清初漕督也说:运者“蹈江涉河,经历寒暑,终年不得休息”。在运输过程中,船破人亡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运输者通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唐宋以降,因赔偿运物损失而家破人亡的记载,也不绝于史。更有甚者,他们还时常受到众多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如明人所说:“运官有剥削,衙门有支费,洪闸有需索,到仓有经营”,等等。正因为如此,普通百姓都视漕运为畏途。各代封建政府为了保证漕运的正常运行,或强征民户服役,或组建运军承运,以解决运输劳力的问题祁宗政新书网。如唐、宋及明初的服役民户,汉、宋、明及清初的运卒等,他们都是在官府的严密监督下从事漕运劳作。不过,逃亡的现象非常普遍。

清朝建国初,继承了明代的运军制度,在各纳漕地区组建了运丁(又称旗丁)队伍。平时,运丁在营卫组织的管理下从事屯田生产,到每年漕运期间,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则被签选出来,承担运输任务。在运输期间,各地的运丁和漕船被编为以“帮”为单位的运输队伍,即“各省粮船分帮”。每帮所辖船数不等,有多至七八十艘的,也有少至二十多艘的。各帮名称都以所属地区营卫之名相称,如庐州卫头帮、二帮,江淮卫头帮至九帮等等。故清人又称漕运队伍为漕帮、船帮。但到后期,因营卫屯地大量丧失,加之运丁承运负担过重,使运丁的经济状况迅速恶化,于是出现大量逃亡的现象,遂动摇了运丁运输队伍。顺治后期,漕督蔡士英说:“迩年以来,卫丁富者益贫,而贫者日逃”,仅余“奸军劣弁”。在此情况下,各帮运官为补充缺额,只有暗中招募水手。康熙以后,随着传统的户籍控制政策的松动和雇佣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大批破产农民、手工业者等能够较以往更自由地寻找谋生出路。他们中的一部分、特别是运河沿线的失业者便投身到漕运业中,并逐渐在人数上占据了船帮中的多数。康熙三十五年,清政府在旧的运丁制度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不得不改弦更张,明令规定:今后每艘漕船除必须保留二名运丁外,其余十名左右水手皆可改为招募。从此,运丁人数锐减,其职责主要是承担各船的监督工作,而应募水手则成为漕运运输队伍的主力。

由于漕运工作存在异常艰苦的特点,而应募者的待遇又相当低下,每名水手每年劳作八九个月,仅得六两银工钱。因此,前来投募者基本上都是走投无路之辈。据清代有关记载反映,应募水手的成分非常复杂,既有破产的农民、手工业者,也有城乡中形形色色的无业游民、乞丐,甚至流氓、罪犯等等。他们大都无籍无贯,走食四方,所谓“类皆无籍匪徒”,可以说都是从其他生产领域里排挤出来的无产者,正如康熙时漕臣所称“水手亦赤贫穷汉”。应募水手的这种成分特点,必然带来如下两方面的问题,即一方面,他们不像以往服役民户、运军那样有身家拖累和军纪约束,法纪观念淡薄。他们经常改帮换船,甚至临时出走,短工更是“聚散无常”。从而造成了运输队伍内部的经常流动性和无序性,给官府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漕官运弁难以真正有效地控制水手的行动。另一方面,在待遇微薄的情况下,完全以出卖体力为生的水手的生活极为困苦,基本上无力安家置业。而到每年冬季停运期间,他们又遭遣散,陷于失业境地,很多人栖身无处,老弱病残者更为悲惨,无依无靠,难以为生。这种处境势必造就了他们仇视官府及现实社会的心理,形成了生活放纵、盲目破坏的习性,正如古语所云:无恒产者无恒心。与此同时,在他们心中不免也产生了改善现状的强烈愿望。但是,作为处于社会底层的无产劳动者,他们既不可能通过积攒工钱,从经济上改善自己的状况,更无法指望官府大发慈悲,从政治上解决自己的处境问题。他们最终只有从自己身上寻找出路。于是,他们选择了自己唯一所能选择的道路:结帮组会,依靠团体的力量保护自己、改善现状,并报复他们所不满的社会。



在上述背景之下,清代漕运水手很早就开始了结帮活动,拜师传徒,结帮组伙,虽屡经清政府查禁、打击,但却从未中断。到、之后,水手帮会活动日益频繁,其影响更深入漕船内外,形成了无船不“帮”、无人不入“会”的局面。由于清王朝从建国伊始就对民间结社实行查禁的政策,因此,漕运水手的结帮活动也始终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借助罗教等宗教做掩护;另一方面,适应水手大都不通文墨的特点,主要通过口头语言进行各项活动。正因为如此,反映其早期活动的文字记载便极为罕见。后世依据的史料,最早见于时官府查禁其帮会的有关档案。从这些文档记载看,清初已有水手结帮活动,如雍正七年的一份刑档记录,被捕水手教首刘把式称其教祖至当时已有八辈子,可见罗教在清初已存在于船帮之中。然而,因顺治时漕运的主力是运军,雇募水手人数很少,而运卒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和限制,故而结帮传教的影响不大。但到康熙中期以后,随着雇募水手占据船帮优势局面的形成,帮会乃得到迅速发展。据以上相同刑档反映,雍正时水手中已有为数不少的罗教教徒,“每帮也有四五人,也有十数人”。不过因水手分布在各地,所受环境影响不同,所以教名也不止一个,除了影响最大的罗教外,又有大成教、无为教等。

据史料记载,在康熙后期水手的结帮活动中,还出现了“庵堂”的组织形成,即帮会水手集资在江南一些码头购置土地,修建供奉罗祖等神位的庵堂,既作为传教授徒的场所,也作为停运时无家水手的栖身之所,另外,还附设水手墓地。传教守庵者多为年老水手,平时“皆赖耕种余地以资糊口”,并向徒众收取香火、伙食钱,“籍沾微利”。居住庵堂内的水手每日须交四分伙食银,如暂时无钱,也可以后补交。这种庵堂以杭州最多,雍正时曾达二十余所。另外,苏州等地也有许多所。李卫任浙江巡抚时,对杭州的水手庵堂加以查禁。但到以后,又再度出现。三十三年,清政府又一次对杭州、苏州等地的水手庵堂予以折毁,对庵堂主持者及成员分别处刑。经过这次沉重的打击,水手庵堂一时似乎消声匿迹,不过,水手的各种帮会活动却并未停止。如乾隆五十年,浙江处州头帮至九帮的一千多名水手就因工钱问题与清兵发生了冲突,出现了“各船水手闻知,一呼百应”的现象,帮会在其中发挥的组织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嘉庆五年的一份上谕也说:船帮水手勾结地方无赖,“勒加身工钱两”,甚至聚众打船闹事。道光以后,官僚们指出:水手“结党传徒,动辄纠众滋事,近年以来虽屡经惩办,而犷悍之风总未尽息”。时,沈葆桢进一步指出:船帮中“犷悍游食之徒萌□其间,所谓青皮党、安清道友者,引类呼群,持众把持,成固结不可解之势”。沈氏所说的安清道友及青皮党即是水手帮会。可见道光及其以后,水手结帮活动已成普遍现象,其势力已根深蒂固于船帮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乾隆时遭到查禁的庵堂,到道光时又在茶馆酒店外衣的掩护下再度兴起。如道光中一份上谕就指出:浙江船帮水手以开茶、酒铺为名,设置“老堂”、“经堂”,号令徒众,“客留丁舵匪徒”,并积存赃物。道光十六年,苏州地方官查封的一家“得胜轩”茶馆,实际上就是一处水手帮会的堂口,对内称“合智堂”,成员主要是兴武帮水手。道光以后,水手帮会在运河码头或自开店铺、或控制饮食店家,形成了其特有的组织联络形式,遗风一直延续到时期。

清代水手结帮活动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在清中叶后迅速发展,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互济共助。贫困、孤单的水手视结帮为解危救难的唯一途径,即一人有难,众人相助。清前期的水手庵堂就是这种愿望的一种产物,水手们参加教门,并从自己微薄的收入中拿出钱集资购地修庵,正是为了给自己在停运时和老弱病残时保有一条生路,所谓“创设各庵,俾生者可以托足,死者有地掩埋”。这一点也是水手们结帮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动机。

其二,增强与官府的抗争能力。水手们为了提高工钱,并对付贪官污吏的勒索行为,有必要组成团体力量,以壮大自身的战斗力。据记载,船帮水手经常集体展开“勒加工钱”的斗争,打船伤兵的现象也不少见,官府虽不时派兵弹压,但只能收一时之效。运官、运丁不得不在水手的压力下,经常额外付给一些工钱。清中叶以后,水手这方面的活动就更为普遍,“不但旗丁受其箝制,即该管之丞□运弁,亦以人役无多,莫敢过问”。这无疑极大地鼓舞了水手们,刺激、推动了他们的结帮活动。

其三,寻求精神安慰。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大多数又是单身的水手来说,结帮形成的团体组织给他们创造了某种家庭气氛,带来了一种安全感,并减弱了他们的孤独感。至于以宣扬轮回报应、神祖保佑为主要内容的粗浅宗教,虽然也给他们苦难的心灵带来了一些寄托,但水手们更注重的则是教门内的师徒、兄弟关系。查封罗教的官员便指出:罗教经卷大都抄自一些佛经,皆“鄙俚辞语”,“皈教之人有吃素念经者,亦有不吃素不念经者”,甚至许多守庵主持者也“并不识字,不能念诵”。可见宗教在帮会内的实际意义不大。

其四,流氓势力的发展和对帮会的控制。水手在结帮活动中因受自身流氓无产者习气的影响,使得帮会内逞强斗狠之风盛行,帮会首领以他们那个阶层认同的残忍手段对成员加以控制,逐渐建立严厉的等级服从关系,实施野蛮的帮规教律,这又反过来扩大了帮会在船帮中的势力和影响。雍正时,清政府就发现船帮中存在帮会成员“一切任其教主指使,捆缚烧灸,截耳割筋,毫无忌惮”的现象。同一份资料还记载了这样一个实例:江淮卫七帮严姓水手因本船帮会头目孟氏苛扣工钱,逐与孟氏发生冲突。以后帮会首领、嘉兴帮水手刘把式便指派徒弟殴打严氏,并割去其左耳。严氏受到惩罚后,不敢报官,只得逃匿。由此可见,水手帮会内流氓作风横行,帮会头子可以肆意处罚普通成员。水手一旦加入帮会,就很难摆脱其控制,他们宁可得罪官府,也不敢冒犯帮规教律。这实际上反映出,到清中叶以后,水手帮会的共济互助意义虽仍存在,但已逐渐淡化,以帮会头子为代表的流氓势力则完全控制了帮会。普通水手惧怕其势众,为保护自己,也纷纷参加帮会。由于船帮及水手来自各地,于是也形成了以地域为背景的众多帮会势力。

清代漕运水手帮会内流氓势力的膨胀,不仅造成了水手“均由习教之老管师父招雇上船,各分党羽,恃众逞强”的现象,水手不参加帮会,就难以在船帮中立足;而且出现了水手帮会与运河沿岸流氓势力勾结的局面,从而对广大运河沿线地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谓“朋比为奸,水手视游匪为爪牙,游匪恃水手为包庇”,沿途地痞无赖犯案后,“皆以粮船为逋逃渊薮”。



清代漕运水手个别作案、骚扰的现象相当普遍,从来被认为是“好勇斗狠之徒”。但对当时社会造成更大危害的还是水手流氓帮会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清中叶以后,其破坏活动日益频繁,构成了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概括起来,水手帮会的破坏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骚扰和勒索商旅居民、抢劫凶杀及大规模械斗等。

清代漕运水手结帮合伙以骚扰、勒索运河商旅的活动,是相当常见和严重的。据官私记载反映,水手们在往返行船过程中,经常设置各种圈套,以敲诈过往行船。如故意用破损漕船冲撞民船,然后以毁坏官船为名勒索对方;设计将漕米倾撒到商船里,再以偷盗官米为由,“讹诈分肥”;在浅涩的航道上借口驳运漕粮,肆意占用民船,商旅只有交钱行贿后才能脱身,否则,船只遭到扣押,货物遭到抛撒、破坏;更有甚者,他们竟明目张胆地用漕船阻塞河道,向通行的民船索要“买渡钱”、“排帮钱”,形同剪径。运河上往来的商人、行旅无不视漕运水手为流氓恶棍,但惧其剽悍势众,往往只能任其宰割。连道光皇帝也承认:“漕船水手沿途讹诈,扰累商民”,“而居民商旅隐受其害者,实不知凡几矣!”道光时,某官僚携家乘官船南下,途中便受到北上船帮水手的骚扰,据他称:当晚为免遭劫掠,他与家人、随从“坐以待旦”,结果“大为所窘”。晚清小说《官场现形记》还以文学手法,描写了水手帮会成员讹诈饭馆、殴打伙计的现象。

水手帮会分子与地方流氓势力合伙抢劫及杀害乡民、商旅的现象也很突出。雍正时,直隶地方官指出:每年漕船南返和停运期间,“粮船短纤无家无室,河冻船回,难以资生,纠合为匪殆无虚日”,在天津、泊头镇等运河城镇经常制造抢劫凶杀案。到嘉庆以后,他们在这方面的活动就更为频繁、猖狂。

清代官员一致认为:劫夺是帮会水手“故技”。参加整顿漕运秩序的官吏又反映:水手与沿线被称为“青皮”、“河快”的流氓势力关系密切。船帮为地方无赖作案提供掩护、方便的同时,水手也经常冒充地方“奸民”,“登岸劫财”,为害极大。以道光十六年在江苏破获的几个案件为例:当年二月,兴武帮水手夏名辉等四人与逃犯胡二等人结伙,雇船去金山县活动,先后抢劫了四艘民船。后遭清兵追捕时,他们都持械拒捕。同年,江苏破获了以丁朋铃为首的杀人抢劫团伙。据审讯结果反映,丁氏团伙骨干成员均为游帮水手,丁氏本人以强悍敢斗成为首领,经常组织团伙抢劫乡民。如道光九年,他们在桃源县抢劫了李姓一家,并打伤多人;道光十三年,他们在沐阳县抢劫左氏一家时,为了逼出财物,采用棍殴、烧燎等手段折磨对方;同年,这伙人抢掠宿迁县农民粮物时,用火枪击毙反抗者一人;道光十五年,他们在桃源县劫掠居民牲畜后,因分赃不均,丁朋铃将几名成员打死,又击伤了前来追捕的兵丁。丁氏还供认,另外从事过六次抢劫,致伤多人。据当时的江苏地方官说,运河沿线“抢劫之案,出于粮船水手者尤多”,仅道光十三年年底至次年二月内,江苏就查获了五起船帮水手案件,“均因关系抢劫重情”。道光十六年上半年,被处死的犯案水手有四人,判死刑者七人、充军罪者十余人,判流放罪者十五人,另有二十多人待判。此外还有七十多名入教帮会水手被捕。林则徐还指出:漕船所过之处,河面上往往漂浮着残肢断体,“皆由水手戕害所致”。

清代水手帮会之间及成员之间的械斗现象也时有发生。据清人反映,水手之间经常为抢漕船中待遇高的“头篙”、“头纤”之位打斗;船帮之间为争夺有利的买卖码头发生冲突,“即相残杀,谓之争窝”。这种争斗经常酿成大规模的械斗,如道光十四年,在山东东昌府境内就发生了一场庐州二帮帮会内部的械斗,结果双方致死数十人。不同船帮帮会之间长期争斗的结果,则形成了许多敌对势力集团,“每相遇则不相下”,特别是在返航时,常聚众于码头仇杀。如道光中叶,庐州帮与苏州白粮帮长期摩擦,屡屡借机攻击对方。又如镇江前后帮“最为著名凶悍”,与湖州八帮素有积怨,也常寻找机会拦截对方,以至于清政府不得不出动军队监航,将两派船只隔开,又收缴了镇江帮的数百件刀棍凶器。类似的事件,在清中叶以后,经常发生,而帮会之间的械斗之风,到民国以后依然得到清帮的继承。

清代帮会水手的上述破坏活动,不仅对运河沿线广大乡民、商旅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且给官府漕运也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清政府对此一直很重视,采取了不少措施管束水手,如在船帮中实行结保制度,一人犯法,众人受罚;禁止漕船携带武器;禁止漕船随意停泊,沿途官吏负有“催□”之责;严禁罗教在船帮中传播,严惩拜师传徒等结帮活动,查禁水手庵堂组织,等等。特别是道光时期,官方数次整顿船帮秩序,加重处罚措施。然而,由于一方面船帮内存在着严密的帮会组织和水手经常流动的特点,另一方面,水手的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就使得清政府的管理和监督遭到顽强地抵制,官府的约束手段便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到嘉庆、道光以后,随着清王朝统治的腐朽、涣散,各项漕运法规制度更沦为具文,使得帮会水手敢于铤而走险,无所顾忌地从事谋财害命活动,如道光帝所说“此等匪徒愍不畏法,即遇有重案,审明后正法数人,该匪徒等亦祗视为故常,毫无儆畏”。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晚清以后,在漕运终结的情况下,船帮水手弃船登岸,在帮会组织的引导下涌向大小码头、城乡各地,展开了各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遂以清帮名闻于世。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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